4.完善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七)就业保障机制。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民政、残联等部门,大力开展非法营运人员的就业促进、困难救济、社会保障等工作,以各项人性化举措促进非法营运长效治理。 1.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订促进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定期公布就业岗位;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街道)、社区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适时组织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与交通、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通报被查处非法营运人员的就业落实基本情况。 2.交通部门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中家庭经济困难、有就业意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提供一次免费从业资格培训。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逐步推荐到道路运输企业就业。 3.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城市低保户及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救助政策,对退出非法营运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家庭确有临时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努力发展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实施残疾人代步车规范管理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从事非法营运的经济困难残疾人的救济和促进就业工作。(八)运力调控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调查研究,科学规划运力投放,逐步缓解群众出行难问题,努力缩小非法营运行为生存空间。 1.交通部门要加强城市客运需求和能力建设研究,编制、完善和组织实施城市公交客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平衡运力,缓解客运市场供需矛盾。完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强化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2.优化公交线网,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线网覆盖率,合理调整运力结构。适时开展主要枢纽站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拓展区域的运力需求调查,掌握重要时段的客流变化,科学投放和调配客运运力。合理设置公交、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做好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长效治理工作任务(见附件1),扎实履行属地责任,把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市民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同时,要通过定期走访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社会各方面对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掌握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动态,发现、纠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人性执法,严禁粗暴执法、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营运、利用职务之便()占干股、索贿受贿、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应急处置,确保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维稳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非法营运治理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对集中治理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迅速反应、妥善处置,努力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五)严格考核,强化检查。市督导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非法营运长效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见附件2),并通报考核情况。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对需挂牌治理的重点问题和地区,报市督导组审定后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考核扣分。(六)畅通信息,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督导组办公室报告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督导组办公室每周星期一中午12时前要将上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或通过交通办公网报送市督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