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两个全覆盖”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集中攻坚阶段,为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市安办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立“一情况两清单”工作机制全覆盖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全覆盖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动“一情况两清单”工作机制全覆盖。“一情况两清单”是各级安办、监管部门落实三年专项行动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的一种工作机制,是推动企业主动查改隐患、形成问题闭环管理的重要抓手。“一情况”即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和典型案例等;第一个清单即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是安办根据监管部门报送的隐患信息、监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隐患信息以及平时发现的问题,经分析研判形成的本区域、本行业隐患问题总体情况;第二个清单即制度措施清单,是安办和监管部门针对隐患问题制定的解决办法总体情况。
企业责任:按照行业标准和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隐患排查情况每天由岗位向班组、班组向车间、车间向企业报送,每周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填报附件1)。
监管部门责任:向上级监管部门和本级安办每周报送“一情况”(附件2,及相关文字材料),每月报送“两清单”(附件3、4、5)。1.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2.根据企业报送的情况,明确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重大隐患评定标准,形成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3.根据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制度措施清单,并跟踪督办。4.落实“分线负责、分片包保”要求,市级监管部门每两月对重点企业、县级监管部门每月对所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核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安办责任:向上级安办每周报送“一情况”(附件6,及相关文字材料),每月报送“两清单”(附件7、8)。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监管部门落实“一情况两清单”工作机制,推动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时分析研判情况,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突出问题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联合各监管部门开展整治。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全覆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长效机制,是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和监管部门要按照《咸宁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全覆盖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奖补政策,再发力、再加压,力争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企业要按照行业(领域)标准化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对标运行。
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并对标运行。加强对标准化企业监管检查,保证运行质量。
市、县安办要加强对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统筹和督办,推动奖补政策落实。加强对评审单位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监管部门要将建立“一情况两清单”工作机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贯穿始终,作为督办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本地、本行业强力推动,实现区域、领域全覆盖。市安办将通过季度督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安办和市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督办,实行月通报和工作评比制度,并将市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工作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了事的单位通报至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安委会,并挂牌督办,实行“关笼子”管理。县安办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乡镇、县级监管部门和企业督办指导力度,加强对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有序推进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指导,对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不力的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王力,电话:0715-8256636,邮箱:
附件:
企业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表
(部门)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部门)监管企业问题隐患汇总表
(部门)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
(部门)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县、市、区)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县、市、区)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
(县、市、区)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9.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 | ||||||||||||||||||
XX企业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表 | ||||||||||||||||||
| 填报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序号 | 问题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未完成整改原因及措施 | 备注 | |||||||||||||||
检查 时间 | 检查 人员 | 被检查部位(车间) | 问题隐患概况 | 是否为重大隐患 | 整改措施(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 复查日期 | 复查人 | 是否落实闭环管理完成整改 | 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临时管控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 预计整改完成时间 |
| ||||||
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 整改措施 | 落实资金(万元) | 整改时限 |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说明:此表由各企业填写,每日由岗位向班组、班组向车间、车间向企业填报,每周由企业汇总向主管部门报送。 |
附件2:
XX(部门)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 |||||||||||||||||||||
| ___年___月 | ||||||||||||||||||||
专题专项 | 发现突出问题 (项) | 排查整治隐患 | 开展督导检查 | 执法处罚 | 约谈 警示 | 联合 惩戒 | 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完成企业数 | ||||||||||||||
排查隐患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成立 检查组 | 督导检查次数 | 检查 | 督导 问题 | 行政 处罚 | 责令停产整顿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 关闭 取缔 | 罚款 | 移送司法机关 | |||||||||
排查 | 已整改 | 整改率 | 排查 | 已整改 | 整改率 | ||||||||||||||||
(处) | (处) | (处) | (%) | (处) | (处) | (%) | (个) | (次) | (家) | (个) | (次) | (家) | (家) | (家) | (万) | (人) | (家) | (家) | (家) | ||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 — | ||||||||||||||||||||
4.标准化创建行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累计总计 |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监管部门填写,每周一向上级部门和本级安办报送上周情况。其中1、2项为各行业(领域)共性整治内容,第3项为本部门牵头专题专项,第4项为本行业领域企业标准化创建情况。 |
附件3:
XX(部门)监管企业问题隐患汇总表 | |||||||||
时间:____年____月 | |||||||||
序号 |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备注 | |||||
排查(处) | 已整改(处) | 整改率(%) | 排查(处) | 重大隐患概述 | 已整改(处) | 整改率(%) | |||
1 | XX企业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 ||||||||
合计: | 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个): | 一般隐患排查 合计(处): | 一般隐患整改 合计(处): | 整改率(%): | 重大隐患排查合计(处): | 重大隐患整改 合计(处): | 重大隐患 整改率(%): | ||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监管部门填报,每月1号向上级部门和本级安办报送上月情况。 |
附件4:
XX(部门)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 | ||||||||||
___年___月 | ||||||||||
序号 | 专题专项 | 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 涉及层面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单位 | 整改进展 | 填写时间 (年、月)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监管部门填写,每月1号向上级部门和本级安办报送上月情况。 |
附件5:
XX(部门)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 |||||||||
___年___月 | |||||||||
序号 | 专题专项 | 制度措施名称 | 层级属地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主要内容 | 工作进展 | 填写时间 (年、月)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监管部门填写,每月1号向上级部门和本级安办报送上月情况。 |
附件6:
XX(县、市、区)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 |||||||||||||||||||||
| ___年___月 | ||||||||||||||||||||
专题专项 | 发现突出问题 (项) | 排查整治隐患 | 开展督导检查 | 执法处罚 | 约谈 警示 | 联合 惩戒 | 安全生产标准创建完成企业数 | ||||||||||||||
排查隐患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成立检查组 | 督导检查次数 | 检查 | 督导 问题 | 行政 处罚 | 责令停产整顿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 关闭 取缔 | 罚款 | 移送司法机关 | |||||||||
排查 | 已整改 | 整改率 | 排查 | 已整改 | 整改率 | ||||||||||||||||
(处) | (处) | (处) | (%) | (处) | (处) | (%) | (个) | (次) | (家) | (个) | (次) | (家) | (家) | (家) | (万元) | (人) | (家) | (家) | (家) | ||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 |||||||||||||||||||||
4.电力安全整治 | |||||||||||||||||||||
5.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 |||||||||||||||||||||
6.消防安全整治 | |||||||||||||||||||||
7.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 |||||||||||||||||||||
8.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整治 | |||||||||||||||||||||
9.城市建设安全整治 | |||||||||||||||||||||
10.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整治 | |||||||||||||||||||||
11.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 | |||||||||||||||||||||
12.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 |||||||||||||||||||||
13.民爆物品安全整治 | |||||||||||||||||||||
14.特种设备安全整治 | |||||||||||||||||||||
15.城镇燃气安全整治 | |||||||||||||||||||||
16.工业冶金安全整治 | |||||||||||||||||||||
17.校园安全整治 | |||||||||||||||||||||
18.医院安全整治 | |||||||||||||||||||||
19.油气长输管线安全整治 | |||||||||||||||||||||
20.旅游安全整治 | |||||||||||||||||||||
21.商贸成品油安全整治 | |||||||||||||||||||||
22.地质灾害安全整治 | |||||||||||||||||||||
23.标准化创建行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计(家): | |
…… | |||||||||||||||||||||
累计总计 |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安办填报,每周一向市安办报送上周情况。 | |||||||||||||||||||||
附件7:
XX(县、市、区)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 | ||||||||||
____年___月 | ||||||||||
序号 | 专题专项 | 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 涉及层面 | 层级属地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单位 | 整改进展 | 填写时间 (年、月)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安办填报,每月1号向市安办报送上月情况。 |
附件8:
XX(县、市、区)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 |||||||||
____年___月 | |||||||||
序号 | 专题专项 | 制度措施名称 | 层级属地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主要内容 | 工作进展 | 填写时间 (年、月)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安办填报,每月1号向市安办报送上月情况。 |
附件9: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3.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4.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5.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6.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8.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9.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10.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11.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12.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1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5.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6.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17.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18.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19.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2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建材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机械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轻工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纺织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烟草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商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