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决定范文3篇 "迅速、果断的事故处理决策范本"

为了帮助广大办公室职员更好地应对突发事故,特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事故处理决定的范文,以供参考借鉴。这些范文包括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意外伤害等,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事故处理决定范文3篇

第1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未能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从而导致1人死亡事故的发生。上述事实有相关事故调查报告、我局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居民死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相关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xx市建材有限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xx县建设银行 ,账号县级金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xx县 人民政府或者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事故处理决定范文3篇

第2篇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44)附件第二十二条要求焚烧炉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第二十四条要求厂区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0xx)。

20xx年9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焚烧炉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为2.0ng/m3,超标3倍;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0.24mg/m3,超标1.4倍;砷、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2.77mg/m3,超标1.8倍;边界昼间噪声超标4.7db(a)。

以上事实,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xx年3月25日《关于报送20xx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报告〉的函》(总站分函〔20xx〕50号)、20xx年6月3日《20xx—20xx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汇总与分析》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天以内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10%及以下。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三)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放课。

(五)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临时代课。

(六)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八)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