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合同4篇 经营管理合同:确保商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经营管理合同是企业与管理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介绍经营管理合同的相关知识。

经营管理合同4篇 经营管理合同:确保商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第1篇

规范江山农贸城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2.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业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设置摊位,实行划行归市经营;

3.成立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5.依法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制订检测制度,落实专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6.在各交易区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星级摊位”、“信用商号”的推荐评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区的管理制度,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定月定期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多收、不乱收;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江山农贸城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店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车辆,场内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经营管理合同4篇 经营管理合同:确保商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第2张

第2篇

为确保供电所20xx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行业服务工作质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辖区内电力设施维护、巡视、表计抄收经营管理特签订本内部管理协议。

甲方将 台区的10kv网络、配电设备设施及其0.4kv以下的线路、户表等项目的维护、巡视和抄表管理工作交由乙方负责执行。

考核按售电收入、售电均价、线损、抄表户数、主管业外收入、维护等六项指标进行。

(1)售电收入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按完成售电收入的80%为获取工资的起点,按照比例拿取售电收入工资,完成计划售电收入可拿100%售电收入工资,超出计划售电收入的仍按比例增加售电收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单项工资的120%。

(2)售电均价工资:占工资总额的15%。售电均价=售电收入÷售电量,以完成售电均价的80%为获取工资的起点,按照比例拿取售电均价工资,完成计划售电均价可拿100%售电均价工资,超出计划售电均价仍按比例增加售电均价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单项工资的120%。

(3)线损工资:占工资总额的15%。按照完成比例拿取线损工资,完成计划线损可拿100%线损工资,超出计划线损仍按比例增加线损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单项工资的120%。

(4)抄表户数工资:占工资总额的25%,按照每抄表一户获取抄表户数工资。

(5)主营业外收入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按完成主营业外收入比例获取相应的主营业外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单项工资的120%。

(6)维护工资:占工资总额的10%。对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每起扣减维护工资费用的25%,因维护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以及引起安全事故的扣完全部维护工资。

(7)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加权平均数的80%的,做待岗处理,只发300元基础工资,并限班学习直至重新上岗。

对用户反映或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所领导,未及时处理和未上报的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其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若投诉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问题,投诉到供电所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0元;投诉到巴东县电力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按其相关规定处理。

(2)抄表合格率:月抄表合格率100%。查出漏抄、估抄、多抄等现象,每户每次扣50元。

(3)增供扩销及停电工作:用户新增容量、变更用电地址、临时用电及停电工作(事故处理按规程规范执行的除外)等未经所领导批准,擅自停电及开展业扩业务的,除按规定补交损失电量电费外,每次扣50元。

(4)“三代”管理:不得请人代抄、代收、代维,一经发现每次扣100元,发现三次及以下者作待岗处理。版权所有

(5)“三乱”管理: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每出现一次扣200元/次,出现三次及以上的,作待岗处理。

(6)电力设施保护:加强责任区内电力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线下建房、被盗窃或遭破坏的电力设施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次扣200元。

(7)非表计抄见电量所收款项不得折算为电量收入,可抵台区总收入,由甲方掌握考核,一经查出从月兑现工资中全额扣除,扣完为止。

(8)安全生产:按《安全责任书》等内容标准进行考核。

(2)月绩效工资=售电收入工资+售电均价工资+线损工资+抄表户数工资+主营业外收入工资+维护工资。 版权所有

(3)月实际发放工资=基础工资+月绩效工资×80%,其余的年终兑现。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巴东县电力公司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限:自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3篇

为规范江山农贸城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2.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业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设置摊位,实行划行归市经营;

3.成立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5.依法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制订检测制度,落实专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6.在各交易区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星级摊位”、“信用商号”的推荐评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区的管理制度,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定月定期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多收、不乱收;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江山农贸城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店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车辆,场内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第4篇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超市用房100平方米,用于仓储仓库。货架必须接受学校现有货,冰柜等设施自备。

2、乙方主要经营范围:学习文化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饮料、小包装食品等。未经学校允许,乙方不得对外转让或承包。

3、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押金,乙方在学校范围内享有独家经营权利。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设施,费用乙方自理。

4、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一个月之内由乙方自行自费办理。

5、学校有权对超市出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乙方出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学校有权给予没收并处以一定金额罚款(罚款将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6、乙方不得经营上级工商、卫生、教育、安全等部门规定禁止售卖的商品,不得售卖有任何问题和“三无”产品、烟酒、玩具和其他学校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如发生事故将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承包期内除合法经营外,还要认真打扫超市内外的卫生。

7、甲方对乙方经营的商品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的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8、承包期内,甲方严格执行上级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承包期或引起其他争议。

9、承包期:自20xx年10月15日起至20xx年7月14日止,乙方必须在20xx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33000元(叁万叁仟元整)承包费。

10、乙方所聘用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管,热情为师生服务。

11、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