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副书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建立健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市检察院与公安局会同十一家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今天这次会议,研究探讨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工作问题,很有必要,这是政治上敏感性强的表现,也是适应当前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我应邀参加这个会议,主要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于改善执法环境和执法状况、完善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需要。
  其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需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其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深得人心。
  其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它容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正确估价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去年8月,市检察院、公安局与十一家行政执法单位正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此项工作迄今施行将近一年的时间,从工作运行情况看,各级领导普遍比较重视, 在充分协商、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案件移送备案等多项制度,健全了相互联系合作的工作网络,逐步形成了打击合力,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去年,在检察机关、公安、工商部门的密切合作下,立案查处了我市两起非法生产不合格产品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尽管在工作中已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统一。有些部门对处理发展经济与打击犯罪缺乏辩证统一的认识,认为只要把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追回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当事人刑事制裁,否则会影响与企业、业主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移送,使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从这几年我市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的案件应当说是不少的,但这些处罚案件真正进入司法追究程序的案件却不多。行政执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这里既有执法思想、执法水平问题,更有权力和利益的驱动问题。
  二是材料移交不够规范。没有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及备案工作,没有移交或移交不及时的现象依然存在,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基本情况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据我所了解,工作机制建立以来,有关部门仅仅主动移交了3-4起案件,而且也未做好备案工作。按照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刑事案件移送意见书》一式三份,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必须同时抄送检察机关,但去年以来,只有一起案件向检察院作了备案。
  三是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尚需加强。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加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的要求、执法手段都有所不同。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 导致对物证的提取固定不及时,对有些物证应当做鉴定的而未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地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最终造成案件白白流失,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等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为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市委副书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两种手段,不断加大执法办度。提升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我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重点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机制作用,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引向深入,除了加强协作与沟通外,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要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和提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自觉性。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不断项固、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二、强化密切配合,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理顺执法关系,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每月5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公安机关,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案件、开展专项行动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以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和移送案件情况;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行政执法机关 应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上一季度查处、移交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通报上一季度受理、立案、撤销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应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报上一季度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案件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必须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在接收案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在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作开展。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依靠检察、公安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外,还必须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运用新闻舆论来监督来推进工作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和刑事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等的社会宣传,经常向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做到以点带面,营造氛围,促进工作。目前,全国都加大了对假农资、伪劣食品等新闻曝光力度,对于这些案件最终能够得到顺利处理,也是与新闻舆论的跟踪监督分不开的。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当多,给执法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处理和移送等带来一定困难。因此,要切实通过联合培训,加强具体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多向行政机关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及时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要互相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探索证据规格要求和转换方式,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经济犯罪的能力。
  五、严格规范执法,促进执法公正。当前,政法系统正在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政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尤其是检察机关要突出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监督手段,为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样也应按照整改活动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渎职侵权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利用职权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要体现《意见》的严肃性,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对个别行政执法单位不按规定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同志们,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由建立转入完善阶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就是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更加依法、更加公开和透明。随着我市的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势必对我们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今天的会议研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完全符合**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方向的。当然,从机制本身来讲,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使我市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全省闯出经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

出我们各自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