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自查報告

規範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自查報告

規範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自查報告

 

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規範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自查報告,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近日,人民銀行聯合證監會、銀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公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合規課堂與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強調金融營銷宣傳資質的重要性,指出各金融機構需要依法“持證經營”不得“無證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經營,金融行業本身即是特許經營行業,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通知》首次提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概念,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行為主體、主要內容和主要形式,提高了《通知》的可操作性。

《通知》從嚴格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促進金融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明確提出了“三個要求”和“八項禁止”。

“三個要求”

要求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機制以及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監督,審慎選擇第三方合作機構,明確雙方在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中的責任義務。

“八項禁止”

1、禁止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明確提出,經營者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應當依法“持證經營”,並且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經營的材料。實際是重申“金融營銷宣傳資質”的重要性,不得“無證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2、禁止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

《通知》針對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中容易出現的違法宣傳推介行為,明確指出禁止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同時指出了“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具體表現形式,如: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和資料;隱瞞限制條件、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誇大表述;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對不同型別產品進行比較;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上述行為金融產品或服務經營者應在未來的展業中避免發生,嚴格規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3、禁止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要求經營者在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過程中,不得惡意損害同行業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不得通過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惡意貶低競爭對手,或者通過盜用、冒用他人的商標、字號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行為屬於金融領域中的不正常競爭行為,理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通知》中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強調。

4、禁止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的此項要求,主要是針對某些不法經營者將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謊稱為擔保方或者作為某項增信措施用以向投資者進行違法違規的營銷宣傳。《通知》禁止此類行為,有助於從實際操作層面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維護政府的公信力。

5、禁止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通知》明確經營者在營銷宣傳時需用顯著、醒目的文字、符號等對告知、警示或免責資訊等向消費者進行提示,實際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舉措。《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法規也要求經營者對投資者進行宣傳、告知、警示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消費者對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享有“知情權”。《通知》重申了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性,有助於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6、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指出,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線上營銷宣傳活動,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使用,不得利用相關程式影響他人合法經營、干擾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得由個人自行編輯傳送或轉載未經稽核的營銷宣傳資訊。《通知》針對常見的線上營銷模式,提出具體的規範要求,有助於嚴格規範金融營銷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營銷行為,保障線上營銷活動的健康發展。

7、禁止違規向金融消費者傳送金融營銷宣傳資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通知》再次明確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金融營銷資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反覆傳送金融營銷資訊,同時要求以電子資訊傳送的,需要明確傳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絡方式並提供拒絕接收的方式。這實際是從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角度出發,對金融營銷行為作出限制,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國家13部委聯合整治騷擾電話,明確要求嚴格規範金融類電話營銷行為之外,將金融營銷宣傳資訊的規範治理也納入了監管範圍。

8、禁止開展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綜上,對於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經營者而言,應該從規範銷售行為和銷售材料等方面進行自查,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從健全內控制度、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等方面入手,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切實將“三個要求”和“八項禁止”及行業監管要求落到實處。但《通知》目前尚處於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階段,正式版本尚未確定。合規課堂將繼續關注其最新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