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各專案部消防器材、裝置由公司統一購置管理,
保證每個工地、倉庫等部位和生產重要環節必須設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條、消防器材由專(兼)職消防員負責檢查保養,
更換藥品。
保證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效能。
第三條、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四條、明火作業須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組,使用前要通過專(兼)職消防員同意,
方能使用。
第五條、工地專案經理(車間主任)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要將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產)管理計劃。
第六條、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教育。
施工現場作業場所禁止吸菸,吸菸要到吸菸室。
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於30cm以上高層建築施工,要隨層做消防水源管道,
用DN50立管設加壓泵,每層留有消防水源口,
加壓泵必須單獨敷設電源。
第八條、電氣焊割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範和注意清理現場可燃物品,
在高處焊割時除清理地面現場外還要選派責任心強的人進行現場防火監護。
第九條、工地電動機械裝置必須設專業人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修理。
不準在高壓線下面搭設臨建或堆放可燃材料,
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條、進入冬季施工,對工地上的各種火源要加強管理消防,
專兼職消防員對義務消防小組成員每季度進行一次業務培訓
並經常向職工進行崗前、在崗中的消防知識教育。
第十六條、凡公司消防部門提出的火險隱患,
能整改的必須馬上保質保量按期整改對一時因故不能馬上整改的,
必須有應急措施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者,要追究有關人員或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把安全防火列入生產會議內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勢,
通報防火工作情況針對不同季節、生產情況確定防火重點。
第十八條、週一為安全防火教育日,總結一週的防火工作情況,
組織職工學習防火知識。
第十九條、凡對安全防火工作有特殊貢獻的,
經領導批准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凡在火警、火災事故中報警早、救火有功者,
核實後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操作規程和失職而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要依據情節後果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處罰年終不能評為先進生產(工作)者。
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火警事故單位,直接領導也同樣根據情節後果給予適當處罰,
年終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