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實用社群矯正報告分析

最新實用社群矯正報告分析

最新實用社群矯正報告分析
       社群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改革。是指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裁定假釋和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經中央批准,我國社群矯正從2003年開始試點、2009年全面試行以來,累計接收社群服刑人員151萬多人,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社群矯正事業的蓬勃發展呼喚法律的支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社群矯正在刑罰執行中的法律地位。             2012年3月1日實施的《社群矯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目前為止我國該領域唯一一部司法解釋性質的專門法律規範。這一改革成果,促進了監禁刑執行和非監禁刑執行協調統一的新型刑罰執行體系的建立。目前,由司法部承擔起草的《社群矯正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已經提請國務院審議,我們期待這部法律早日出臺。

在立法形式上,送審稿更加註重體例結構的技術性和完整性,相對實施辦法不分章節流水賬似的立法體例不同,全文六十三條共分六章規定了社群矯正機構、刑罰執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幾項重要制度,條文的排列和表述更加科學規範,具體規定更加全面細膩。除矯正工作流程、分類管理和公檢法各部門如何配合方面規定得仍然比較原則以外,基本實現了社群矯正執法行為規範的全覆蓋。在內容上,比照現行的實施辦法,這部草案有以下幾個突出要點。

一、送審稿規定了社群矯正機構的具體職責和執法隊伍的組成及責任,賦予矯正機構部分執法人員人民警察身份。
            與實施辦法裡呈現的,縣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社群矯正機構職責散亂分佈於各條文中的情況不同,送審稿明確羅列了其八項職責,更加體現了立法的邏輯性和科學性。規定社群矯正執法隊伍由人民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共同組成,特別強調人民警察組織執行刑罰。社群矯正部分執法人員亟需配備警察身份的問題,一直困擾實務界多時,這關乎執法人員的執法權威和矯正效果,本次立法就是側面回答了執法人員的警察身份問題。但該法對社群矯正警察的法律地位和職權的規定相對還比較原則,缺乏更加細緻的規範。

二、送審稿對社群服刑人員增加了“縮短考驗期”和“不計入刑期”的司法獎懲方式,加大了刑罰執行力度。
        賦予社群矯正機構提請假釋的權力,擴大了矯正機構的執法許可權。除實施辦法規定的減刑外,對受到兩次以上表揚或有立功表現的緩刑、假釋社群服刑人員增加了縮短考驗期的司法獎勵。對於管制犯脫管期間和暫予監外執行犯嚴重違反監管規定行為期間,不計入刑期,進一步增強司法懲罰的力度。這種獎懲分明的制度,極大提升社群矯正的執法權能,有利於提高矯正工作效果。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犯可以申請假釋的權力,一直歸於監獄機關,送審稿突破這一拘囿,將社群矯正機構的許可權擴充於此,有利於增強矯正機構對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的威懾力和感召力,提升監管效能。

三、送審稿增設集中管理、強制帶離等方式,加強了對社群服刑人員的在矯監管。
         對於提請收監的、需要心理干預和有再犯罪或妨害公共秩序危險的服刑人員,進行集中管理,是送審稿監管制度的一大突破。雖然其法律合理性還有待商榷,但客觀上無疑是一種提升監管效果的剛性措施。對違反禁止令的服刑人員實施制止和強制帶離,也是監管的一項新舉措。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實務界一直抱怨的矯正執法手段軟、功能弱的制度缺失,極大地提升了社群矯正監管的力度和強度。

四、送審稿增加了對公安部門的職責要求,以保證社群矯正與監禁矯正的銜接“進口”更順暢。
       社群矯正試行階段,就存在著社群矯正與監禁矯正“進口”不暢,收監階段特別是追逃工作中公安機關配合不緊密的問題,一直存在安全隱患。而實施辦法中也一味規定社群矯正機構的義務,沒有明確此階段公安機關的職責。送審稿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於社群服刑人員決定收監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將其羈押,如果其在逃,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社群矯正機構協助。這就很好地解決上述困擾實務界的問題,用公安機關的積極參與保證了社群矯正監管安全,降低了工作風險。

五、送審稿特別增加了對服刑人員行使合法權利的保障。
        總則單設一條規定服刑人員權益保障,第四十四條特別規定在社群矯正機構批准的條件下,服刑人員的政治權利可以正當行使,同時注重發揮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作用,體現了我國人權理念的進步,是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立法原則的進一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