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企業專項檢查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局《關於加強藥品零售經營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XX]496號檔案)精神,切實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的日常監管,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使全區的藥品流通秩序進一步規範,以確保公眾的用藥安全。
  二、檢查範圍和物件
  全區範圍內的所有藥品零售企業。
  三、檢查重點內容、方法和處理意見
  對全區藥品零售企業的人員資質、藥品進貨、驗收、陳列與儲存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處方藥憑處方銷售執行情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擺放、專有標識的規範、處方稽核制度的落實、駐店藥師配備在職在崗、是否存在違規經營零售藥店禁止經營的藥品、是否存在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範圍經營藥品情況、是否違規釋出藥品廣告情況等。
  此次檢查要與分局日常監管工作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分局重點問題企業日常監管相結合;二是與零售藥店的GSP跟蹤檢查相結合;三是信用檢查相結合;四是與以往檢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整改複查相結合。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市局《關於開展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專項檢查的通知》(x食藥監稽[20XX]8號)檔案精神,按下列處理意見進行查處。
  1、嚴禁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檯。禁止藥品供應商以任何形式進駐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或代銷自己的產品。非本藥店零售企業的正式銷售員,不得在店內銷售藥品,不得從事藥品宣傳或推銷活動。違反規定的,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查處。
  2、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向合法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購進。檢查採購渠道是否合法,有無從“掛靠”、“過票”的個人(或無證的單位)等非法渠道購入藥品。如發現從非法渠道進貨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查處。
  3、藥品零售企業在採購藥品時必須按照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如發現未按照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銷售憑證,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查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對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上櫃陳列和銷售.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檢查藥品零售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對購進的藥品逐批驗收、記錄。上櫃陳列及入庫儲存的藥品沒有驗收記錄的、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查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零售企業專項檢查工作計劃

5、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證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學技術人員必須按照省人事廳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規定學分方可從業;從事醫用商品營業員、保管員等16個工種的人員必須持有醫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上崗證書。違反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經查處。同時、分局將對目前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開展一次清理工作,進行重新登記。
  6、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檢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按規定銷售藥品;檢查留存的處方是否與銷售量一致。違法規定的,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查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檢查處方是否經過藥師審方及簽名;登記銷售的處方藥是否與銷售量一致,登記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違法規定的,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查處。
  7、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消費者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等,不得誇大藥品療效,不得將非藥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處方藥的,要求至少一名藥師在職在崗,要是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查處:責令限期改正,給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違反規定的,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查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8、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並設有明顯的非藥品區域標誌。非藥品銷售櫃組應標誌提醒,非藥品類別標籤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不得將非藥品與藥品放在一個區域內銷售。
  9、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懸掛或向消費者發放未經審批或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廣告宣傳。違反規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10、在檢查過程中,對不符合《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定規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必須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四、工作安排和進度
  專項檢查從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個階段開展。
  1、準備部署階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據市局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和工作重點,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
  2、組織實施階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檢查工作。
  3、檢查總結階段(10月27日-10月31日):對轄區內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將專項檢查的情況、發現的問題及查處的結果進行彙總,並將總結材料上報市局稽查處。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開展全區藥品零售企業專項檢查工作是貫徹落實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座談會精神、全面開展藥品流通環節整治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直接關係到公眾的用藥安全。為確保此次專項檢查取得實效,分局成立以局長謝x為組長,徐xx副局長為副組長,汪xx、鄔xx、徐xx、竇xx為成員的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區食品藥品監察稽查大隊具體負責專項檢查的日常工作。
  2、結合《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實施,明確工作任務。在實際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內涵基礎上,認真梳理當前藥品零售企業的突出問題,確定工作重點,檢查要突出針對性、實效性。
  3、抓住薄弱環節,突出工作重點。要抓住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部位,突出工作重點,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對零售企業人員資質、藥品購進、驗收、陳列與儲存、銷售等環節的監督檢查,要加大對非法渠道購藥案件的查辦力度,嚴厲查處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各類嚴重違規違法行為。
  4、查處與規範並重。專項檢查工作要與藥品零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GSP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專項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予以查處。要通過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嚴重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和GSP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教育並督促藥品零售企業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GSP規定要求經營,從根源上解決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充分運用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手段,督促、指導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的規範化、制度化。
  5、認真分析總結,提出對策思路。區食品藥品監察稽查大隊在專項檢查結束後,要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客觀評評價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專項檢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與存在的不足,並對檢查中遇到的監管難點和重點要進行分析,提出對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