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跳槽要規避哪些風險

年底是人員流動的高峰期,無論是主動跳槽還是被動解僱,都有一些風險需要防範。和弈管理諮詢機構華南區首席講師鍾永棣認為,離職會帶來七類法律風險,分別涉及工作交接、經濟補償、額外賠償、商業祕密、競業限制、培訓費用和不辭而別。在所有法律風險中,有兩個會比較棘手。一是如何界定、證明、解僱不勝任工作者。另一個是如何界定、證明、解僱嚴重違紀違規者。

年底跳槽要規避哪些風險

案例1:

如何界定、證明、解僱不勝任工作者?

有一家公司規定“對於績效不合格者,公司將調崗降薪。員工考核評估的內容為工作態度(佔20%)、工作能力(佔20%)、工作結果(佔60%);最高分為100分,合格線為60分”。這家公司採用360度的考核方式,給人事主管小王進行年度考核,其中工作態度(協作性、主動性、責任感)折算後為11分、工作能力(創新、決策、溝通、應變)折算後為7分、工作結果折算後為38分,總得分為56分。但是小王堅決不簽名確認該結果,隨後公司以 “不勝任工作”為由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為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分析:鍾永棣認為,這個案例有兩個爭議點:“小王不確認考核結果,該結果能作為有效證據嗎?”“若確認該結果,是否意味著小王‘不勝任工作’?”

如何界定、證明、解僱不勝任工作者呢?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案例2:

如何界定、證明、解僱嚴重違紀違規者?

有一家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辱罵同事或客戶,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書面警告處理;在職期間累計兩次嚴重書面警告處理的,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無條件解僱。

有一次,車間管理人員在管理某員工時,被該員工罵:“你瞎了眼,我比你更急,你他媽的。”過一段時間,該罵人者同樣辱罵了管理人員,且罵人者對罵人事實予以簽名確認。

分析:鍾永棣認為,對於這一類員工,解僱時一定要保留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