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後我國外資政策的變化

加入WTO後我國外資政策的變化

    摘要:經過15年的艱苦卓絕的談判,我國於2001年12月正式成為WTO的一個成員國,這標誌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利用外資進入一個新的里程。文章系統地回顧了入世以來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的變化,並針對目前外資政策中尚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看法和觀點。
 
    關鍵詞:WTO;
利用外資政策;
變化
 
    一、我國外資政策轉變的動因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一直採用各種鼓勵措施積極吸引外資。例如,建立經濟特區和各種名目的經濟開發區,允許外資企業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各地政府為了吸引外資也競相給予外資企業優惠的待遇。然而,近年來,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措施反映了以往對外資熱烈歡迎的態度正在發生改變。最明顯的變化就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以往對外資企業的“免二減三”的優惠稅率,內資外資企業從此採用同一種所得稅率,即25%。對於那些不符合城市規劃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無論中資還是外資,地方政府均要求其關閉或搬遷。這些變化反映了我國外資政策正在由各種差別性待遇轉變為中性待遇。過去,我們對外資採用兩種政策,一種是超國民待遇,即給予外商優惠的稅收減免待遇,另一種是低國民待遇,即對外商有各種限制性措施,如出口比例的限制,國內成分的要求,外匯自求平衡的要求。自從加入WTO後,這些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都被調整或取消,以便使本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競爭,這也符合WTO非歧視待遇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此外,入世以來我國在外資引進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迫使政府不得不調整外資政策。由於看好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的光明前景,自2001年起我國吸引的外資總額持續高漲,而這其中絕大多數都來自發展中國或地區,如香港、臺灣、新加坡、韓國,僅僅港臺資本就佔一半以上。這些發展中國家(地區)主要投資於出口導向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這就導致了我國出口貿易額的連年劇增。鉅額的貿易順差,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例如,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摩擦越來越嚴重,我國的外匯儲備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一,給人民幣帶來巨大的升值壓力。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競相給予外資優惠待遇,甚至突破國家政策底線,而由此產生的勞工標準問題,環境汙染問題也日益暴露出來。鑑於上述這些情況,我國外資政策的調整勢在必行。
 
    二、我國外資政策的現行方針
 
    2005年,我國政府公佈了第11個五年計劃,其中關於利用外資是這樣描述的,“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切實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加強對外資的產業和區域投向引導,促進國內產業優化升級。”2006年11月,我國又出臺了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它為“十一五”期間我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提供了總體戰略目標,即“進一步推動利用外資從‘量’到‘質’的根本轉變,使利用外資的重點從彌補資金、外匯不足切實轉到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上,更加註重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根據這些檔案,我們可以看出,近年來政府對於外資的引進更加註重質量,選擇外資的三個標準分別:是否引進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的目標;
是否有助於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和提升技術水準。這三個標準在《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的具體措施裡都有體現,尤其重點強調了外資企業對於我國企業在技術及管理上的引導及輻射作用。
 
    三、入世後外資相關政策的調整
 
    (一)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資環境
 
    WTO倡導公平貿易、自由競爭的原則,併力圖為所有成員國創造一個透明、非歧視的,可預期的、以制度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而我國在入世之前的與外資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包含了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與WTO的宗旨和原則相悖。因此,入世之後,這些條款都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例如,1986年版的《外資企業法》中規定,只有出口額達到年產量50%以上的外資企業才有資格成立獨資企業。這一條已經被刪除。另外,《2004年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將外商投資專案分為鼓勵類、允許類、和禁止類,倘若外商投資鼓勵類行業,則可以享受國家政策優惠,但是,對於那些產品全部出口的外資企業,它們也可以享受鼓勵類行業的優惠待遇。目前這一條款在新版本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已被刪除。諸如此類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裡不再贅述。
 
    (二)實行以制度為基礎的中性政策
 
    過去,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我們給予外資企業各種優惠待遇,其中最顯著的就是“免二減三”稅收減免優惠。即凡是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算起,頭2年免稅,第3年至第5年稅負減半,僅為15%不到。而同期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卻高達33%,這使得中資企業處於極為不利的競爭地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項優惠政策已被取消,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於同樣的所得稅率,即25%。此外,2007年《勞動法》的出臺改進並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並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據歐洲商會的一份報告,自從2008年1月1日勞動法實行以來,歐洲在我國企業的勞動力成本由於提高勞工待遇增加了40%。另外,2007年7月,我國還宣佈取消許多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或者大幅度調低出口退稅率。種種現象表明,過去實行的以優惠待遇為主的利用外資政策已經開始轉變成以制度為基礎的中性政策。
 
    (三)實現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過去,外商到我國來一直以綠地投資(新設投資)為主。事實上,國際上更通行的跨國投資方式不是FDI,而是證券投資,且以發達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相互證券投資為主。而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跨國併購所佔比重又遠高於綠地投資。例如,2000年,全球80%的FDI都是以併購方式進行的。而在我國,FDI以綠地投資為主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地方政府鼓勵外商綠地投資,因為它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併購則會帶來裁員下崗等社會問題;
二是改革開放初期也沒有多少優質的企業值得外資併購;
三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相對封閉也妨礙了併購的可行性,股票市場缺乏透明度、人民幣尚未實現資本專案下的可自由兌換;
四是與外資併購相關的法律模糊複雜,加之政府對於併購行業的干預,這些因素都導致了併購在我國FDI中所佔比例較低。
 
    近年來,我國在資本市場開放方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為外資進入我國市場提供了更多的渠道。2002年,外國銀行可以購買中國銀行的股份,但是單個投資者的股份不能超過20%,多個外國投資者加起來所佔股份不能超過25%。同年,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可以參與A股市場交易。2005年,《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合同轉讓或發行新股的方式購買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A股),但是3年內不得轉讓。另外,為了明確外資併購方面的規章制度,有關併購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
 
    (四)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公共利益
 
    近年來,一系列重大外資併購事件讓人們開始關注我國的產業安全問題。據中國產業地圖報道,在我國已經對外資開放的所有行業裡,排名前五的都是外資企業。外資已經控制了28個主要行業中的21個。目前三個問題正困擾著我國產業界,一是在已經對外資開放的行業裡,幾乎所有的龍頭企業都成為外資併購的目標;
二是一些外資在併購我國老字號後,將傳統的中國名牌商標雪藏、棄之不用,用自己的品牌取而代之,最終導致傳統名牌的消亡,而洋品牌卻充斥國內市場;
三是一些併購案例甚至影響到國家經濟安全。例如,目前我國66%的食用油廠商是外資企業,它們控制了全國食用油85%的生產能力。而這些外資企業所用的原料大豆幾乎全部來自美國或巴西,因為它們的大豆比我國大豆便宜,這導致我國的大豆滯銷,農民無力再種植大豆。眾所周知,糧食問題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問題,因而外資併購問題開始引起我國政府的關注。2006年出臺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及2007年出臺的《反壟斷法》裡都明文規定,凡是外資併購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都需要經過特別審查;
而那些涉及到國內重點行業和馳名商標的併購事件,則需要經過商務部的審批。
 
    (五)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在過去,除了稅收減免優惠待遇以外,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甚至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如今,環保問題也開始提上我國利用外資的議事日程。在上述“十一五”規劃裡明確提出,利用外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進節約資源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社會。因而,我國選擇外資的標準之一即是否有助於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
 
    四、結論
 
    上述政策變化反映出我國政府對待外資態度的轉變。跨國公司根據投資動機一般包括兩種分為:水平型(或稱尋求市場型)、垂直型(或稱節約成本型)。兩稅合一、勞工標準的提高、環保標準的提高、出口退稅的取消,這些措施對於那些垂直型的外資企業的影響最大,因為這類企業來我國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成本,它們利用我國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優惠的稅收政策,寬鬆的勞工標準和環保標準,生產勞動密集型產品並出口到第三國,上述政策的改變將提高這類企業的成本,影響它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急需大量建設資金髮展經濟,對外資的到來,無論大小,一律持歡迎態度。如今我國的外匯儲備已經高居全球第一,對資金的渴求已不似當年那麼強烈,出口型中小外資的大量湧入反而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最典型的就是連年增長的貿易順差導致我們與貿易伙伴國之間的貿易摩擦頻發。實際上,這些出口廠商很多都是韓國、新加坡、日本投資的出口型企業,我方賺去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費,大部分出口利潤都被這些國家投資者獲取,反而由我們來替它們揹負貿易順差的黑鍋。而且,鉅額的貿易順差又給人民幣升值帶來壓力,在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下,大量熱錢瘋狂湧入我國,加重了我國通貨膨脹的潛在風險,這種情形使得外資政策的調整勢在必行。
 
    上述政策的變動對於水平型FDI影響並不太大,它們來我國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繞過關稅壁壘,將其產品打入我國市場,這些企業往往有著長遠的發展規劃,將在我國的投資看成其全球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短期的利益得失不是它們首要關注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我國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如允許外商投資我國的銀行業,完善外資併購國企的法規,這表明我國政府對於水平型FDI併購國有企業持支援態度。自20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以來,大多數現存的國有企業都屬於大型基礎工業類,而水平型外資企業往往擁有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市場銷售渠道,它們與國企的聯姻對我國優化產業結構、幫助國企完成技術改造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中國產業地圖編委會.中國產業地圖2005-2006[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2、熊性美.加入WTO後我國利用外資戰略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J].學習與實踐,2002(8).
    (作者單位:武漢科技大學文法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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