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後,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後果。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交納違約金。在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也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由於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三方協議中達成的合意是關於畢業生畢業以後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內容,關係到雙方日後建立具有較強人身屬性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不適合採取強制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強制該公司履行就業協議。但小張有權要求其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