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書4篇 《和平分家,和諧共處——分家協議書範例》

分家協議書是一種法律檔案,用於家庭成員之間對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配以及權利義務的規定。這是一種維護家庭和睦和預防家庭糾紛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生活中,分家協議書被廣泛應用於遺產繼承、房產分割、經營合作等方面。

分家協議書4篇 《和平分家,和諧共處——分家協議書範例》

第1篇

本人柏林祥,出生一九三五年,現年六十五歲,其妻王樹珍,生於一九三九年,現年六十一歲,家住鹽城市伍佑鎮永明四組,皆已花甲有餘,畢生有兩個兒子,大兒:柏中明,大兒媳:吳建霞;二兒:柏中根,二兒媳:高秀榮,皆已生子,成家立業,實屬幸事,常言道,有千年之父子,無千年之弟兄,各房點燈各房亮,如今我倆老意欲將全部家產按兄弟倆平分贈予你們,每人各得壹份,望你們分得家產後各自努力,勤儉治家,振興家門。

房產:堂屋叄間,廚房叄間,現將此房產及全部傢俱用品分成兩份。

大兒:柏中明,常屋東壹間半,廚房北壹間半,傢俱用品,睡櫃壹只,書櫥壹只,鋪板床壹張,園桌面壹張,張櫃壹只,家神櫃壹只,大桌子壹張,小桌子壹張。

二兒:柏中根,堂屋西壹間半,廚房南壹間半,傢俱用品,睡櫃壹只,書櫥壹只,鋪板床壹張,加元 桌面壹張,三門櫥壹只,碗櫃壹只,回腳床壹張,書桌壹張,四抽屜壹張。

關於父母的贍養,每戶每年支付贍養費伍佰元。必須在每年年初支付,不得拖延。

父母二人年齡已高,身體一年不如一年,所需看病,醫療費除父親單位報銷外,其餘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擔,若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服侍及照料之義務由兄弟二人輪流共同承擔,費用共擔。

兩位老人百年後由二兄弟處理後事,喪葬費費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擔。

此協議一式三份,由父母、大兒子大兒媳、二兒子二兒媳各執一份。

分家協議書4篇 《和平分家,和諧共處——分家協議書範例》 第2張

第2篇

經充分協商,甲乙丙丁4方現就、去世後房屋【該房屋已經拆遷】補償款繼承分割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1)協議簽訂前,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的北房4間 的房屋,原屬於(父親)和(母親)已去世所有,原屬於戶主閆志軍。

四、甲乙丙丁戊己共同商定:乙方繼承2萬元,丙方繼承2萬元,丁方繼承2萬元,戊方繼承2萬元,【甲方自願放棄繼承權】協議簽訂後由己方支付。

五、以上協議內容已經甲乙丙丁戊己六方認真閱讀理解並認可,系真實意思表示。

六、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承諾,按照協議各自履行其約定義務,特請【****】作為見證人 。

七、協議簽訂後原己方給乙方、丙方、戊方所打的欠條【各十萬的欠條】應交回己方,協議簽訂後,遺留在乙方丙方戊方手裡的無論是原件或者是影印件不再有效,乙方丙方戊方手中的原件和影印件不能再作為其向己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並且應視為其違約,應向己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

八、未盡事宜及其他爭議,各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份,所有各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由協議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3篇

武義縣郭下村民某某戶,因何某1、何某2兄弟二人均已經成婚,準備分家另過獨立生活,為劃清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經父親、母親及妹妹何某3,以及長輩何某、吳某見證特立此分家協議書,以及父母今後的贍養義務。協議書條款如下:

原有房產位於前宅橋頭,共計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舊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計148.15平方米歸大兒子何某1,房屋位置如下:東與何某2房屋相鄰,南是自家晒場,西邊某何房屋,北靠大路(其中3.4x8部分為何某1家做正門用,不準建房,影響何某2家採光)。其餘的舊房子以及空地共計161.05平方米歸何某2所有,房屋位置如下:東至溪,南自家晒場,西何某1房屋,北靠大路。

1、口糧(每月所需大米)由何某1承擔,現有兩塊山地歸何某1管理,所得款項均由何某1支配,如果何某1不能履行義務,山地歸還父母管理,所得款項由父母支配。

2、父母的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擔(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擁有的部分錢物之後不夠部分),其中何某1承擔所需費用的,何某2承擔所需費用的。

3、當父母臥床不能自理時,兄弟兩人輪流照顧,輪到一方照顧時,如果需顧保姆的,費用由顧保姆方自理。

4、兄弟兩人各拿出一間房子供父母居住,用於父母的養老。

三、本協議共2頁一式四份,父和母、何1、何2、何3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手印,兄弟雙方對以上協議均不得反悔。未盡事宜兄妹三人協商解決。

第4篇

自父親楊振剛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根據繼承法,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

1、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楊振剛名下。

2、位於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一套,產權在母親陳秀蘭名下。另在該房旁邊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間,家庭享有長期居住權。

1、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歸次子楊智武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2、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歸三子楊智勝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位於其側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權也歸三子楊智勝,如因其變故所得補償也歸三子楊智勝所有。

3、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拿出人民幣100萬元(壹佰萬元整)給長子楊智文,楊智文對以上兩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4、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所分得的房產各留一間供母親陳秀蘭居住,待母親百年後,歸其各自所有。

母親將來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費用等問題由三個兒子共同承擔。

長子楊智文的戶口現在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如遇拆遷,若以在此房產的戶口人數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享有應得份額;若以房產面積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不享有任何權利。

第二條第3項中所約定的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付100萬元給長子楊智文,本協議簽訂時已實際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