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決定範文3篇 "迅速、果斷的事故處理決策範本"

為了幫助廣大辦公室職員更好地應對突發事故,特為大家準備了一些事故處理決定的範文,以供參考借鑑。這些範文包括了各種不同型別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意外傷害等,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幫助。

事故處理決定範文3篇

第1篇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總經理 聯絡電話:

違法事實及證據:公司未能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從而導致1人死亡事故的發生。上述事實有相關事故調查報告、我局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居民死亡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該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和相關實施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xx市建材有限公司作出 處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xx縣建設銀行 ,賬號縣級金庫,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xx縣 人民政府或者 xx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xx縣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事故處理決定範文3篇

第2篇

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部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進行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我部核發你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g44)附件第二十二條要求焚燒爐煙氣必須採取綜合處理措施,其煙氣排放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第二十四條要求廠區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0xx)。

20xx年9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你公司執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時發現,你公司焚燒爐廢氣二噁英排放濃度為2.0ng/m3,超標3倍;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為0.24mg/m3,超標1.4倍;砷、鎳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為2.77mg/m3,超標1.8倍;邊界晝間噪聲超標4.7db(a)。

以上事實,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xx年3月25日《關於報送20xx年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性監測工作報告〉的函》(總站分函〔20xx〕50號)、20xx年6月3日《20xx—20xx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性監測結果彙總與分析》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確保你公司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我部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於20xx年9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我部將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3篇

第一條為保證穩定的教學秩序,維護正常的教學環境,規範教學工作的行為,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減少並杜絕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出現,根據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教學事故,是指妨礙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類事件。

第四條教學事故視情節輕重分為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違規行為),涵蓋課堂教學、作業、考試、學生成績、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環節。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上課遲到不超過10分鐘。

(五)考試結束後,任課教師超過學校規定時間兩天以內報送學生考試成績。

(七)主考教師成績登入後,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需更改學生成績在1個教學班內10%及以下。

(八)教務員在確認成績時,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出現差錯。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上課遲到10分鐘以上。

(三)教師遺失學生作業佔教學班學生數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經主管教學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務處批准,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停、放課。

(五)未經主管教學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務處批准,由他人臨時代課。

(六)未攜帶任何教案或教學資料進入課堂執教,或錯帶教材,耽誤教學。

(八)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上課過程中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學生受傷,醫療費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專業規定的要求完成實驗課程、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