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虛假宣傳案例範文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以下是本站和大家分享相關的網路虛假宣傳案例範文,提供參考,歡迎你的參閱。
 

網路虛假宣傳案例範文

 金融界網7XX日訊息 在電商平臺上,使用者評價往往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賣家為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獲取更多交易機會,尋找刷手進行虛假交易,以不正當方式提高商品銷量、使用者好評度和店鋪信譽。

  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加大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路軟文、網路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進行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128件,罰沒金額2.06億元。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第一批網路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種不同型別的刷單方式。並對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僱傭專業團隊或刷手等方式刷單炒信的行為進行曝光。

  一、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等方式刷單炒信。設定網路點評和排名的初衷,是通過統計與展示網際網路使用者消費後的真實反饋形成的大資料,反映人氣、實力和市場口碑等資訊,以幫助消費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斷和選擇。然而在刷單團伙操縱下,通過組織V”(平臺高級別使用者)到店免費體驗後釋出指定好評、刷手在不實際體驗或者使用商品的情況下發布虛假好評、使用虛假註冊的會員賬戶釋出好評等多種手段,粉絲可以有,互動可以買,好評度能夠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長。從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現在的機器刷量,刷單炒信這一網路黑灰產已經發展到足以影響商家生存的地步,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於網際網路生態健康發展,必須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xxxx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V”打造網紅店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當事人根據11家大眾點評平臺入駐商家打造所謂網紅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眾點評平臺V”到店付費用餐。V”在用餐後,編造好評作業釋出並予以高分點評。當事人對V”作業稽核後,將餐費予以返還。當事人通過此類方式在大眾點評平臺內提高了相關商家的星級並大量增加優質評價,通過內容和流量雙重造假,幫助商家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2xxxxx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費者評價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開發並運營錦鯉好物會員購物平臺,在平臺的應用軟體中設定了積分撿漏模組,宣稱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價格購買手機等商品,每天有數千人撿漏成功,吸引使用者充值贈送積分參與積分撿漏活動。202138日至15日,當事人宣傳每天成功發放福利40006000份之間,但實際每天成功發放福利在15份以內,與宣傳的數量存在極大的差距。同時,當事人對平臺上部分沒有使用者評論的商品,虛增使用者的暱稱、頭像及評論內容。當事人虛構了活動發放福利的數量,同時冒充消費者進行評價,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3xxxx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到店點評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20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釋出增加大V數量、小V到店體驗、增加瀏覽量等服務內容,承諾幫助客戶提高在美團點評平臺的星級排名,從而吸引更多消費者。當事人利用不同賬號登入操作,為平臺內店鋪虛假評價五星滿分,而非實際到店消費者的真實評價。當事人通過虛假好評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

  二、通過僱傭專業團隊、刷手,利用專業技術軟體等手段幫助刷單炒信。過去利用傳統傳播方式自賣自誇的誇大或虛假宣傳現今演變為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路軟文、通過直播帶貨等助力虛假宣傳,誘騙消費者。刷單炒信日益呈現出組織化、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甚至形成黑灰產業。在刷單炒信這條產業鏈上,組織者、賣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嚴厲查處賣家刷單行為的同時,嚴肅追究幫助刷單主體的法律責任,也是斬斷這一利益鏈條的重要環節。

  案例4xxxx市陳某輝利用技術軟體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後分別註冊了xx小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xx番茄資訊科技有限公司、xx辣椒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請企業QQ並招募僱傭員工21名,分設成排單組、稽核組、導購組、售後組,運營刷單炒信工作。同時藉助小水滴大水滴貓頭鷹專用刷單軟體,搜尋有刷單需求的商戶,分配刷手刷單任務,完成虛假交易,幫助網店經營者在平臺的評價體系內獲取更高的商業排名、信用度和使用者訪問量,誤導消費者。自20189月至2021429日,當事人共刷單2951750單,刷單商品總金額3.59億餘元,獲利372.9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0萬元。

  案例5xxxx市宗某利用技術手段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7月至201912月期間,收取了xx互通(xx)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對xx互通(xx)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型產品進行虛假下載,幫助其虛構下載量,以達到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目的。相關費用共計73.51萬元。此外,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還違反了有關無照經營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6xxxxxx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僱傭刷手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從事網店製作、運營及維護相關服務工作。為招攬客戶(網店經營者),當事人免費向客戶提供墊付貨款刷單的服務。根據客戶需要聯絡刷手對客戶的店鋪進行下單交易,然後通過轉賬先墊付訂單金額給刷手。訂單交易完成後,當事人轉佣金給刷手,再向客戶收回墊付的訂單金額及佣金。從20204月至12月共墊付貨款刷單121單,產生訂單金額及佣金合計3.56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7xxxx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託刷單公司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天貓平臺開設經營“edon旗艦店。當事人從20206月份起,為提高網店銷量排名,從202081日至2021131日期間,通過委託刷單公司以刷單方式為當事人經營的網店虛構交易記錄、銷售量等。當事人共虛構交易165筆,虛構交易金額共1.92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三、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炒信。所謂刷單炒信,本質就是造假,即在點選、閱讀、觀看、消費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讓自己的資料好看,誤導市場、誘導消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實施刷單炒信行為的不同主體,大體可以分為自刷和組織他人刷單兩種。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過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虛構商品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等資訊。當前刷單炒信已經成為市場的一顆毒瘤,必須對刷單炒信重拳出擊,從嚴從重查處。

  案例8xxxxxx互通(xx)科技有限公司虛構產品下載量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7月至20201月期間,安排公司員工在華為、OPPOVIVO手機的APP應用下載平臺搜尋併購買下載自家的字型產品,虛構產品的下載量等銷售狀況,欺騙誤導相關公眾。涉案金額共計296.67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案例9xxxxxx傳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存在兩種違法行為,一是當事人經營的小米灣2020新款平板電腦12的宣傳引數是:螢幕12英寸、電池容量15000mAh,前攝像頭畫素1600萬,後攝像頭畫素3200萬;而實際引數是:螢幕10英寸、電池容量5000mAh,前攝像頭畫素200萬,後攝像頭畫素500萬。當事人對其商品的效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當事人組織熟人刷單虛假提升銷售量。調查發現,當事人的進貨單據和訂單明細顯示,當事人實際進貨量、銷售量、銷售額與在天貓店宣傳月顯示的銷售量“1.5+”嚴重不符。經調查,當事人承認其在平臺的銷售數量是通過刷單實現的。當事人組織員工以及親友幫忙下單,實際不發貨,待流程結束後通過其他渠道給他們退款,另外再給17/單的刷單佣金。當事人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10xxxx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構收貨地址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xx網站開設一家名為xx旗艦店的店鋪,從事服裝銷售。20205月開始,當事人通過某平臺購買多個xx賬戶,由公司員工使用這些賬號在店鋪購買產品進行刷單。上述訂單由xx物流根據賬戶設定的虛假地址和買家電話進行派送,快遞員無法派送到虛假地址後隨即聯絡買家(實際為公司員工),並按要求送至實際經營場所內。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共計刷單6254單,總金額217.8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