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證書(之二)


未婚公證書(之二)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國或香港、澳門)至ХХ年Х月Х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在中國(或在中國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證明適用於當事人已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