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在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基層社會救助逐步擴充套件到城鄉低保、特困救助、臨時救助、低收入困難群眾幫扶與救助等業務,社會救助工作日益完善;
但從基層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因素,制約著社會更加公平的實現。
由於資金少,救助標準仍然較低,被救助物件生活沒有得到明顯改善。
將有無贍養人作為特困供養的確認標準,缺不考慮贍養人的贍養能力,造成一些有子女,但子女物質條件不高或者贍養能力差的老人無法納入政府救助範圍。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下列三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