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1公司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制度範文

我們在向領導彙報的時候,儘量不要有所隱瞞,否則會打亂領導的計劃,導致自己的工作不順利。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2021公司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制度範文》,以供參考。

關於2021公司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制度範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規範總經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行為,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的責任,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經理主持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 報告要求
  
  第三條 總經理應在年度董事會上以工作報告形式向董事 會彙報工作。
  
  工作報告為年度報告,應由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討論通過。其中,年度報告應在董事會定期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董事會,內 容應包括:
  
  1. 報告期內公司當期計劃的實施情況和生產經營中存在的 問題及對策;
  
  2. 報告期內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3. 報告期內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4. 報告期內資金運用和生產經營情況;
  
  5. 報告期內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6. 其他應該報告的情況。
  
  第四條 財務報告制度:每月定期向董事長報送資產負債 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每季度向董事會/董事長報 送財務分析報告。
  
  第五條 質詢制度:公司董事長、董事可以就具體問題質詢 經理層人員,被質詢人員應積極配合,提供真實信息,但有權拒 絕董事越權發出的工作指令。
  
  第六條 突發(重大)報告制度:對於公司經營中發生的突 發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經理層應在事件發生後立即向董事長報 告,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通報情況;在事 件處理後5個工作日內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處理報告,通報處理情 況。應報告的突發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1. 重要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2. 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3. 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4. 可能依法負有的賠償責任;
  
  5.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6. 重大行政處罰;
  
  7. 公司發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及其 他對集團經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8.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議事 規則》規定的或者經理層認為必要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七條 總經理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不定期就生產經營和 資產運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長進行非正式報告。
  
  第八條 董事會或董事長認為必要時,總經理應當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報告有關工作。
  
  第九條 總經理應在總經理辦公會後,及時將會議紀要送達 董事長。
  
  第十條《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 議事規則》規定的或者總經理認為必要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生效。
  
  第十二條 本制度為試行制度,根據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及上級有關要求,隨時進行修訂,所修訂內容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 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