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貫徹黨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全面貫徹黨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三中全會精神,切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科學發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精神和省市委有關要求,結合XX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全面貫徹黨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集體決策。全縣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簡稱“三重一大”)納入常委會議議事範圍,要遵循常委會議議事規則,由縣委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科學決策。從我縣實際出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增強決策科學性,有效防範決策風險。

(四)堅持規範決策。縣委班子和領導幹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範圍

(五)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黨的建設及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建設;發展戰略、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固定資產、資源的出租出售等)、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科級幹部任免;後備幹部推薦及確定;公開選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員。

(七)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擔保項目;採購大宗物資、設備;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活動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八)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200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採購或工程項目結算、工程資金分配,集中發放單位員工獎金,國有資產的出租、處置收入資金;2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等。

三、決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項提交常委會議集體決策前,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進一步徵求意見和建議;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十)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會的常委同志,並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十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縣委報告,縣委按程序予以確認,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除此情況外,必須經縣委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醖釀、傳閲會籤、碰頭會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十二)常委會議與會人員要對決策事項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縣委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三)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與會人員發表的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作出後,縣委班子成員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參與決策的班子成員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四、決策的監督及責任追究

(十五)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縣委應當對“三重一大”事項範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准的事項,要監督推動有關部門和責任人有效落實。

(十七)紀委監委要切實加強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八)“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時的重要內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羣眾監督。

(二十)決策違規或失誤;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提出責任追究意見,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十一)本辦法由紀委、監察委負責解釋。凡此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十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