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黨員管理制度大全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大全

        一、總則

1、為適應新形勢下流動黨員越來越多,流動範圍越來越廣的新情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流動黨員的管理,本着有利於黨員合理流動,有利於黨組織管理,有利於黨員發揮作用的原則,根據《黨章》及中央、省、濰坊市黨員管理工作有關文件及規定製定本辦法。

2、流動黨員係指離開原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正當職業,無固定地點或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外地或者外單位流入但未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

3、流動黨員管理要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保證黨員組織關係適時轉移,使黨員無論走到哪裏,都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二、流動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及黨組織設置

4、黨員流動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黨組織應及時為他們轉移組織關係。其中外出時間較長(六個月以上),地點比較固定的,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入所在地區、單位的黨組織。外出時間較短(六個月以內)或組織關係暫時無法轉移的,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六個月以內)學xxx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等,應開具黨員證明信,交所去單位、當地黨組織。

5、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健全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其所去單位的黨組織;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不健全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其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移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黨組織。黨員在流動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保存在市人才(勞動)服務中心的市人才(勞動)服務中心黨組織應接收這些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的組織關係。

6、破產、解體企業中的黨員的黨組織關係可遷移到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或村黨支部。破產、解體企業的主管部門黨委應及時將企業的破產、解體及黨員基本情況書面報告市委組織部。

7、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凡黨員人數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黨支部,轉制企業(含租賃、轉讓、拍賣、停產)黨員人數在3人以上的,應保留或建立黨支部,不足3名黨員的經濟組織可以通過組建聯合黨支部等形式健全黨組織。重視在經商黨員集中的集貿市場建立經商黨員黨支部或黨小組,改變流動黨員集中的地方黨組織設置滯後的狀況,保證流動黨員的組織關係能夠正常接轉。

三、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及使用

8、《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市委組織部領取,由基層黨組織發放給外出流動黨員。

9、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在黨員外出後,應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所在單位、地區的黨組織聯繫,瞭解黨員外出後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活動和工作部署。黨組織每年至少查驗一次外出黨員的《流動黨員活動證》,使用滿三年的,應及時換髮新證。

10、黨員在外出期間,按照規定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果連續6個月不過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黨處理。

11、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於驗證後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進行教育管理。各基層黨委要對接收流動黨員進行備案。

四、流動黨員教育管理

12、流動黨員外出前必須向所在黨支部報告。黨支部必須對外出黨員的外出地點、外出原因、外出時間、聯繫電話、聯繫方式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基層黨委備案。

13、黨支部對外出黨員進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黨員外出期間必須自覺按照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書面或電話等形式向自己組織關係的所在黨組織聯繫,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14、農村流動黨員由村支部班子成員、黨員村委會幹部按流動黨員的多少進行分工負責聯繫;企業流動黨員由企業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聯繫。聯繫人應負責做好外出流動黨員的彙報情況記錄,每季度向支委會彙報流動黨員的聯繫情況,並對流動黨員過組織生活及交納黨費情況作以記錄,在召開支部大會時,將聯繫情況向本支部全體黨員通報。

15、流動黨員所在黨組織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如外出黨員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到會,經黨員大會同意,並報上級黨委批准,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

16、嚴格執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流動黨員每年底應回原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並彙報自己的思想、工作情況。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大會同意,並委託其聯繫人向支部大會報告外出期間思想、工作情況。

17、流動黨員的黨費一般應由黨員個人按月交納,特殊情況可以託人代交、郵寄、預交或補交,但預交補交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8、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流動的,到轉正時由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組織負責考察,在徵求對方黨組織的意見後,再討論是否按期轉正並辦理手續。在流動中發展的預備黨員,離開發展其入黨的黨組織時,由所在黨組織作出鑑定,並將材料寄送所去單位、地方黨組織。

五、建立流動黨員管理責任制度

19、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由基層黨(工)委書記負總責,分管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組織(政工)幹部做好具體工作,把流動黨員管理工作列為黨建工作年度考核內容,擺上議事日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形成各級黨組織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組織部將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黨(工)委要追究領導責任;聯繫責任人要及時與外出黨員進行聯繫,如果對外出黨員的情況不瞭解或聯繫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聯繫責任人的責任。

20、各基層黨委每年年初要組織力量對流動黨員隊伍狀況進行全面調查,摸清情況,造冊登記。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探索抓好流動黨員管理的新路子,總結好的經驗,推動流動黨員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則

1、流動黨員的年報統計,由黨員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組織統計上報。

2、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3、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