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瞭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及職責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羣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户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校園公告、班會、家長會、發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放《旌德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國家資助對象認定申請表》,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學校可採取信息比對、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迴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章附則
附件:旌德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國家資助對象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