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辦公會議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xx鎮實際,制定本規則。鎮長辦公會議的議事決策活動,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鄉鎮辦公會議管理制度文章,提供參考學習,歡迎大家閲讀。
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xx鎮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鎮長辦公會議的議事決策活動,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鎮長辦公會議議事決策活動,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按照準備充分、組織有序、精簡高效、保證質量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鎮長辦公會議由鎮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鎮長委託副鎮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出席對象為鎮長、副鎮長,需50%以上人員到會方能舉行。會議可以邀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紀委書記出席會議。鎮黨政辦公室主任、財政所所長全程列席會議,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列席相關議題。
第五條 鎮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黨政辦公室具體組織,視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六條 鎮長辦公會是政府集體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會議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範圍:
1、研究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任務,並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2、研究執行鎮黨委有關事項的決定;
3、執行鎮人大有關決議、建議和意見;
4、研究、決定和部署鎮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重要資源配置、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外資金追加、建設工程及工程增量安排等重大決策;
5、研究解決政府歷史遺留問題方案;
6、學習和研究貫徹相關法律法規;
7、通報鎮重點工作、重要項目推進情況及相關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
8、統籌安排政府階段性工作;
9、其他需列入鎮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七條 需提請鎮長辦公會議決的事項,一般由副鎮長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負責人在各單位部門的請示、報告、意見上書面批示提出,報鎮長或受鎮長委託的副鎮長批准才可上會。
第八條 鎮長辦公會議的議題數量根據需要適度安排。會議安排獲准後,非緊急事項一般不臨時追加議題。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九條 鎮長辦公會議題及彙報人員由鎮長、副鎮長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負責人根據需要提出;或由各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批示後,依程序申報。會議所有議題均需報請會議主持人確認,批准後由鎮黨政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第十條 鎮黨政辦公室通知議題主要責任單位,一般在會議召開3天前,按規定程序和格式要求,報送議題材料。所有議題材料均需加蓋提出單位公章,分管負責人審核,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較複雜的議題,應附簡要彙報提綱。
第十一條 鎮黨政辦公室一般應於會議召開前1天通知出席、列席會議的單位和人員,並將會議通知及議題相關材料送達鎮長、副鎮長、分管政府工作的負責人及其他與會人員。
第十二條 議題彙報人員根據會議安排,應提前到達等候。工作人員按照議題討論順序,通知彙報人員進入會議室。彙報單位如有特殊要求,應提前與鎮黨政辦公室聯繫,以便提前準備。
第十三條 議題彙報時間一般控制在10分鐘以內,會上發表的意見與本單位此前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四章 會議決策
第十四條 會議一般程序是:鎮長宣佈會議開始,彙報單位就議題有關情況進行彙報。彙報結束後,先由分管領導補充發言,再由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鎮長髮表結論性意見,並就有關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五條 若副鎮長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負責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議題及其分管範圍內的議題,留待下次會議研究討論。如議題因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策的,分管副鎮長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負責人須在會前向鎮長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會議落實
第十六條 鎮黨政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起草工作。會議紀要起草完成後,書面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修改完善,經鎮黨政辦公室負責人確認、副鎮長審核後,再報請鎮長簽發,最後由黨政辦公室按照規定範圍及時發送。
第十七條 經會議審議通過的結論性意見,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作為各單位執行會議決定的依據。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議紀要執行,如確需變更,須提請鎮政府再次研究決定。由鎮黨政辦公室根據領導批示,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會議通知和相關文件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並立卷存檔備查。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 鎮長、副鎮長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負責人原則上應當參加鎮長辦公會議。鎮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而會議又不能推遲召開的,須委託相關副鎮長召集會議。副鎮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鎮長請假,並由鎮黨政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彙報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向鎮黨政辦公室請假,同時指定其他彙報人員。
第二十一條 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傳播和擴散會議內容,不得錄音、編印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會議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xx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長辦公會議由鎮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出席對象為鎮長、副鎮長,需80%以上人員到會方能舉行。會議邀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和紀委書記出席會議。鎮黨政辦公室主任、財政所負責人全程列席會議,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列席相關議題。
第三條 鎮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政辦公室具體組織,視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四條 鎮長辦公會是政府集體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會議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範圍:
⒈研究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任務,並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⒉研究執行鎮黨委有關事項的決定;
⒊執行鎮人大有關決議、建議和意見;
⒋研究、決定和部署鎮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重要民生問題(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等)、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外資金追加安排等重大決策;
⒌通報鎮重點工作、項目推進情況及安排部署下階段工作;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五條 鎮長辦公會議題及彙報人員由鎮長、副鎮長根據需要提出;或由各部門根據需要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批示後,由鎮黨政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第六條 鎮黨政辦公室通知議題主要責任人,一般在會議召開3天前,按規定程序和格式要求,報送議題材料。
第七條 鎮黨政辦公室一般應於會議召開前1天通知出席、列席會議的單位和人員,並於開會當天將議題相關材料分發給參會人員。
第八條 參會人員根據會議安排,應提前到達會場等候,議題彙報時間一般控制在10分鐘以內,會上發表的意見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四章 會議決策
第九條 會議一般程序是:鎮長宣佈會議開始,彙報單位就議題有關情況進行彙報。彙報結束後,先由分管領導補充發言,再由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鎮長髮表結論性意見,並就有關工作提出要求。
第五章 會議落實
第十條 鎮黨政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起草工作。會議紀要起草完成後,應書面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修改完善,經鎮黨政辦公室主任確認、副鎮長審核後,再報請鎮長簽發,最後由黨政辦公室按照規定範圍及時發送。
第十一條 經會議審議通過的結論性意見,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作為各單位執行會議決定的依據。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議紀要執行,如確需變更,須提請鎮政府再次研究決定。由鎮黨政辦公室根據領導批示,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會議通知和相關文件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並立卷存檔備查。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十三條 彙報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向鎮黨政辦公室請假,同時指定其他彙報人員。
第十四條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傳播和擴散會議內容,不得錄音、編印會議記錄。第十五條違反會議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責任追究。
制度三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機制,本着着眼全局、立足實際,特制定本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條 鎮長辦公會議由鎮長召集並主持。也可由鎮長委託副鎮長召集並主持,參會對象為鎮長、副鎮長、鎮長助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必要時,由召集人邀請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條 鎮長辦公會議原則上實行每十天開一次例會制度,特殊情況可放寬時間,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召開時間由鎮長確定。
第四條 會議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範圍
1.學習研究和貫徹執行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任務,並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好具體實施意見。
2.研究執行上級、本級黨委有關事項的決定。
3.執行人大的有關決議、建議和意見。
4.研究、決定和部署鎮經濟社會發展等各項重要工作。
5.通報有關鎮工作的重要情況,交流分管線上的工作情況。
6.討論通過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7.討論研究鎮政府自身建設、勤政廉政建設、制度建設等意見和措施。
8.鎮政府認為有必要討論研究的其他有關問題。
第五條 每次鎮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持人確定,並由黨政辦公室於會前通知與會人員,以便與會人員做好準備。
第六條 被指定向鎮長辦公會議彙報工作情況的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應事先做好充分準備,擬定出簡要彙報提綱,按會議要求和規定的時間彙報。
第七條 需提請鎮長辦公會議討論的重大問題,應按程序向會議提交。提交議題要有調查研究,有分析論證,有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或意見。鎮長辦公會議決定重大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進行科學和民主決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
第八條 鎮政府班子成員代表鎮政府處理緊急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向鎮長或鎮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九條 鎮長辦公會議的內容,由專人記錄後,整理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閲後存檔,並負責向缺會人員傳達通報會議精神。
第十條 鎮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需向黨委彙報的,由鎮長統一向黨委彙報,由分管鎮長組織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會議的決議需要傳達的,由相關職能單位起草後按規範程序下發文件。會議決定和決議貫徹執行情況及效果,由分管領導和執行人在下次的鎮長辦公會議上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