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精選5篇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精選5篇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精選5篇

《信訪條例》已經20xx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羣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訪條例心得體會,供大家參考。

篇一:

國家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範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條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對今後的日常工作也極具有指導意義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羣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羣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羣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羣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羣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範”,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篇二:

修訂的《信訪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修訂後的《信訪條例》貫徹了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彰顯了權利、責任、法治、秩序的理念。與舊條例相比,它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並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可以説,新條例的頒佈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台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於密切黨同人民羣眾的聯繫,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對原《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如何構建“社會和諧”的運行機制,是當前黨執政興國所必須認真解決的社會課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通過回答“如何暢通信訪渠道、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如何強化工作責任、如何維護信訪秩序”等四個方面問題,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較完善的信訪機制,並且成為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運行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於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篇三:

一、暢通信訪渠道制度。

信訪渠道是連接政府與羣眾的重要橋樑。老百姓説,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並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於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於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瞭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

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權利: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3.請求複查權;4.瞭解權(要求答覆權);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義務: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4.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2.信訪人的信訪對象和信訪內容。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對象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

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 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裏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下級”和“下一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級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第二十三條還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過去信訪的弊端大都是“不規範”所致。如:層層批轉,以致“把秦香蓮的申訴批轉給陳世美閲處”。致使信訪人受到打擊報復。

第三、緊急信訪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覆;有關負責同志批閲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

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新《信訪條例》,必將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羣眾的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篇四:

國家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範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條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對今後的日常工作也極具有指導意義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羣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羣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羣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羣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羣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範”,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篇五:

20xx年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第431號令,頒佈了新修改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新《信訪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實行。《信訪條例》的頒佈實施,對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羣眾的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 《信訪條例》規定了3個方面的重要制度。這幾項制度具有嚴密的邏輯聯繫:信訪渠道--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的受理
一、暢通信訪渠道制度。 信訪渠道是連接政府與羣眾的重要橋樑。
老百姓説,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並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於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於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瞭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 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權利: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3.請求複查權;4.瞭解權(要求答覆權);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義務: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4.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2.信訪人的信訪對象和信訪內容。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對象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 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 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裏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下級”和“下一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級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第二十三條還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過去信訪的弊端大都是“不規範”所致。如:層層批轉,以致“把秦香蓮的申訴批轉給陳世美閲處”。致使信訪人受到打擊報復。
第三、緊急信訪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覆;有關負責同志批閲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 · 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新《信訪條例》,必將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羣眾的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起到良好作用。